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
瀏覽: 發布日期:2020-05-06
第二十九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第三十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
(一)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
(二)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
(三)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對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對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單項計量認證。
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單項計量認證。




